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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经济主体与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3-12-20分类号:D922.291.92

【作者】李景义  
【部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各具不同的传统和特点。但就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基本形成了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多数国家破产法基于自然人的经济主体属性,将自然人破产纳入其调整范围。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仍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否定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我国现行破产法有必要拓宽其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自然人也应成为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本文立足自然人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这一现实,拟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在汲取国外破产法律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法  个人破产  法律制度构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开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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