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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登记的本质及其审查体制理性选择

2013-07-10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马淑明  李学成  
【部门】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摘要】公司登记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事登记,其本质为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行为。公司登记审查体制主要有实质主义、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形式主义审查体制,但也必须认识到其作用的发挥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公司登记  形式主义  审查体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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