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原则
2013-05-16分类号:D922.287;F832.5
【部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作为一个新兴事物,PE具有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券商等金融中介的自身独有特点,在监管上也有必要加以区别在《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否纳入,是争议焦点之一。但最终在"三读"通过的基金法修订案中,只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了监管,PE未全部纳入。与公募基金相比,PE在资金募集、日常运作及投资对象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异,如资金不能公开募集,投资者人数相对
【关键词】监管原则 基金法 投资者人数 修订案 私募股权 公开募集 修订过程 金融中介 资金募集 投资基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