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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诉讼折射征地瑕疵

2013-12-15分类号:D922.11;D925.3

【作者】杨玉章  
【部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摘要】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始终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省级(包括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中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对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行为即征地批准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也是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准行为和行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  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收  批准行为  农用地转用  被申请人  补偿安置  复议决定  自动失效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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