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权模糊场域纠纷化解中的包容性制度
2013-05-28分类号:D922.1;D923
【部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以公私法分立为基础设计法律框架和裁判体系,然而机会主义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断耦,导致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模糊。法律的不完备性决定了法律制度供给的不充分,导致法院面对由此产生的纠纷往往不知从何适法。因此必须尊重法律在真实世界中的运行样态,在该领域的纠纷处理中适当限缩法律的边界,吸纳自主性立法形成的内部规则,实现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弥合。这是包容性法律制度的生长点,可以为处理新型的纠纷提供更为经济和有效率的途径。
【关键词】公私权模糊场域 纠纷化解 包容性制度 法经济学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FX080)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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