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2013-06-01分类号:D921;D922.22
【部门】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历部《宪法》文本及1992年之前的税收立法实践来看,"税收立法权"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职权,而且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亦并非旨在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之规定大致包含了"课税要件法定主义"之部分原理,却尚未达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最低限度的标准。为求中国税收法治之进步,我们亦须在当前重新诠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完善相关法制,使其具备"与时俱进"的制度品格。
【关键词】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税收立法权 授权立法
【基金】朱孔武主持的社科基金项目“征税权;纳税人权利与参政议政研究”(项目编号:10BFX026)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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