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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判案依据

2013-03-06分类号:D920.5;D925.3

【作者】苏高文  
【部门】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工过程中招用了一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该公司在一个月前确曾招用一名童工,举报情况属实。于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清退童工,并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
【关键词】人力资源  证据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  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  法庭质证  举证责任  维持原判  缺席审判  一审判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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