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主张劳动权利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13-09-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某包装公司系某德国公司在青岛设立的独资子公司,该母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德国人瑞纳。张某原系该包装公司的总经理,与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开始执行后,公司将管理权移交给张某,但重要的决定需要德国总公司相关执行管理的人员议同后作出。同时约定:张某拥有每年20天的带薪年休假(不包括公共假日),或
【关键词】劳动权利 举证责任 年休假 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 包装公司 独资子公司 母子公司 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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