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一起被申请人名称写错案的启示
2013-09-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李某与颜某于2007年2月进入某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做仓库装卸货工作,2012年6月份开始一直未领到工资。李某与颜某多次去公司索要未果,遂于2013年1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开庭审理当天,被申
【关键词】释明权 仲裁员 被申请人 人事争议仲裁 仲裁申请 民事诉讼法 开庭通知书 证据材料 阐明权 民事诉讼证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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