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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考勤记录应由谁举证

2013-09-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徐亮  
【部门】辽宁省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某公司从事车间工人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执行计时工资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2011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向其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
【关键词】被申请人  考勤记录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计时工资制  员工离职  法定休假日  用人单位  考勤管理  劳动争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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