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013-07-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某公司员工文某,介绍向某到该公司工作(向某与文某是亲戚关系),向某隐匿其未满16周岁的真实年龄,持黄某的身份证到公司报名,被公司录用。后文某因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招用童工,经劳动监察大队查实,向某为童工已被公司录用,公司知道向某为童工后当天就辞退了向某,向某在公司工作了17天。监察大队对公司使用童工向某该不该处罚产生了
【关键词】主观故意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 亲戚关系 劳动行政部门 行政执法 过失行为 后文 符合法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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