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仲裁员释明权的行使
2013-05-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湖南省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周某,系某学院外聘教师,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2011年7月,某学院口头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8月,周某向某学院发出《律师函》,声明学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关键词】仲裁员 劳动合同期限 释明权 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申请 劳动法学 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律师函 仲裁程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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