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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可与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3-11-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杨学友  
【部门】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问:今年6月中旬,王某与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中还载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到2个月的时候,王某因男友与她分手而感情受挫,一度情绪不好、有时精神恍惚,虽未明显影响工作,但也因去医院看病请假两次(各半天时间)。据此,单位怀疑其可能患有精神病,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作法有法律依据吗?
【关键词】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  单方解除  合同制工人  精神恍惚  食品加工  劳动关系  举证责任  公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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