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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2013-08-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蒋建中  戴军章  张小翀  
【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王某系某化学公司员工,2009年3月在工作时左眼被化学用品灼伤,后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化学性眼灼伤,2009年11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12月王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待遇5.2万元。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久,王某视力急剧下降,现已几近失明,花费医疗费已近5万元。为此,王某于2012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并要求化学公司补足与新鉴定伤残等级之间工伤待遇的差额及支付工伤医疗费5万元。由于王某系自
【关键词】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  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  工伤医疗费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  停工留薪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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