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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3-05-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邓慧娟  周钰琴  
【部门】江西省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刘某2001年1月1日被某皮塑公司招录。2011年1月1日,公司考虑刘某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作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2011年8月初,刘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8月底,刘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2年9月10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刘某回公司上班,刘某以伤势未痊愈不能胜任工
【关键词】单方解除  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医疗期  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法定退休年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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