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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

2013-09-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周国良  李坤刚  李卫平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何某于2013年7月申请仲裁,称其于2010年1月进入某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该劳务派遣公司先后将何某派遣至两家用工单位。2013年1月,该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与何某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提出将何某派遣至第三家用工
【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用工  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派遣  集体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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