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
2013-09-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何某于2013年7月申请仲裁,称其于2010年1月进入某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该劳务派遣公司先后将何某派遣至两家用工单位。2013年1月,该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与何某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提出将何某派遣至第三家用工
【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用工 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派遣 集体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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