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2013-03-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吴某2011年6月1日与派遣公司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税前3万元,且约定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吴某工资,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双方同时签订《派遣协议书》,将吴某派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工作。2011年6月16日,吴某怀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 工资标准 财务经理 用工单位 医疗器械公司 录用条件 病假工资 劳动关系 因工负伤 工资待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