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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2013-03-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刘小根  
【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吴某2011年6月1日与派遣公司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税前3万元,且约定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吴某工资,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双方同时签订《派遣协议书》,将吴某派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工作。2011年6月16日,吴某怀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  工资标准  财务经理  用工单位  医疗器械公司  录用条件  病假工资  劳动关系  因工负伤  工资待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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