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的续延条款是否有效
2013-05-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派遣申请人至某电子有限公司任财务管理,月工资5150元。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期满时双方无异议的,本合同期限再自动顺延一年,并以此类推。"2009年2月8日,申请人生育,并休产假至当年6月11日。2010年2月1日,该劳务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将于2月7日到期终止,当日,申请人离职。申请人现称2009年12月31日前单位未通知其到期终止劳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 合同期限 与某 书面告知 用人单位 财务管理 解除合同 解除权 除斥期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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