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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合同能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3-12-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王晓蓉  
【部门】江苏省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公司职工,2012年5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5月21日至29日住院治疗,2012年6月22日回公司上班,8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11月1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2012年10月,因盗窃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7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键词】工伤职工  解除合同  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  聘用合同  显失公平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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