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仲裁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否起诉
2013-04-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09年3月,白某经某县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联系人陈某介绍到砖厂打工,白某的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2009年7月11日,白某在剪切砖机使用的钢丝时,钢丝反弹击中白某右眼致伤。经白某申请,2010年7月10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某系工伤;同年12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某为七级伤残。白某因工伤赔偿纠纷向某县劳动
【关键词】工伤赔偿 七级伤残 仲裁委员会 切砖机 一审判决 提起诉讼 仲裁申请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 伤残补助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