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本案当事人应认定为个体工商户还是自然人

2013-09-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龙伟  
【部门】湖南省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唐某2011年8月到某区工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没有起字号,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塑料制品销售,经营场所为某区某镇郭家铺村(后因征地拆迁经营场所搬迁至某区某镇王家铺村)。彭某于2011年9月到唐某设在王家铺村的塑料制品生产小作坊做工(未办理注册登记),双方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  塑料制品生产  营业执照  某镇  劳动争议案件  王家  工商部门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