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被解聘;应否享受补偿金?
2013-12-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问:牛某于2009年7月1日与某学院签订了用工劳动合同时已经年界60岁。合同约定其专门从事学院花房及院内园林养护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此前,其在另一家企业工作时,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9年。2013年春节过后,该学院精简后勤临时工,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在与学院结算工资时,牛某提出自己当初应聘时虽然已经60岁,但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够年限,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应视为在职劳动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 养老保险 小时工 园林养护 法定退休年龄 与某 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案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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