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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可否不经劳动部门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13-01-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袁建文  
【部门】江西省于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问:2012年2月1日,某制衣厂员工王某等20多位农民工被老板拖欠2个月的工资共计4万多元。但当他们拿着工?资欠条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时,法院却不受理,说一定要先到劳动部门去处理。请问,"讨薪"可否不用到劳动部门申请,直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关键词】支付令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约定期限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十六条  工伤医疗费  调解协议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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