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发展思路
1996-01-25分类号:F842.66
【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部 副总经理
【摘要】农业保险同单纯的商业保险性质是不同的。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6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通过该法前汇报说:“在我国,农业极其重要,农业保险不可缺少,但又有其特殊性,应当另行立法解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时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关键词】农业保险 商业保险 保险事业 市场经济法制 立法原则 公共物品 薛驹 赔付率 农村保险 商业性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村经济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