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集团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后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1996-06-15分类号:F842
【部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按照这一经营规则,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混业经营的状况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作为国家保险公司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率先实行了机构体制改革。而改革的重点就是产、寿险机构分设,业务分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将进行同样性质的改革。 从保险业发展的规律看,由于产、寿险业务在保险标的、核算办法、实务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很多不同的特点,因此,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可以说分业经营是一个必经
【关键词】太平洋保险 商业性保险 实务处理 人民银行 保险标的 人民保险 国际保险市场 我国保险市场 分营 核算办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