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买扑制度下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酒务坊场买扑为中心的考察
2012-03-15分类号:K244
【部门】厦门大学历史系
【摘要】作为买扑制下的利益主体,官府与承买者、中央与地方、各官司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共利和争利的关系。对官府而言,与承买者共利只是推行买扑制的基础,争取利益最大化才是最终目的,因而其争利活动难免失去理性,直至破坏了共利关系,影响到买扑制的正常进行,才有所收敛。官府买扑收益分配的每次变动都是官府内部争利的结果和新的起点。买扑制在宋朝长期而充满波折地实行,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共利与争利关系此消彼长的结果。
【关键词】宋朝 买扑 利益主体 争利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宋代手工业组织研究”的一部分,课题批准号:08BZS020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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