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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美国联邦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的转型

2012-12-10分类号:G719.712

【作者】张澜  
【部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摘要】作为联邦制国家,由于宪法限制和联邦税制落后于工业的需要,1917年以前的美国一直没有能够建立起稳定的、连续性的职业教育财政政策,服务职业教育体系。随着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和《安德伍德-西蒙斯关税法》,联邦进行税制改革,相继开征所得税、房产税、房产继承税等一系列税种,联邦财力日渐雄厚,能够承担起大量公共事业开支,为职业教育财政的连续性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美国  职业教育  财政政策  转型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美国威尔逊政府内政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编号:07CSS004); 江西省社科规划2010年度立项课题“威尔逊政府与美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编号:10LS03)的阶段成果,主持人:张澜
【所属期刊栏目】职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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