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财务管理工作浅探
2012-07-20分类号:G647.5
【部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摘要】一、民办高校教育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但民办教育机构的实际状况是大部门的学校没有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甚至部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在申办学校时虚假设立的,董事会成员大多由自己的亲属构成,没有教职工代表。民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育 财务管理 举办者 民办教育 教学经费 办学资金 预算管理 法人治理结构 办学成本 实验经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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