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票据结算代理的发展
1996-09-30分类号:F832.2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四川万县分行
【摘要】论我国票据结算代理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四川万县分行郭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代...
【关键词】票据法 支付结算 人民银行 被代理人 民法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金融机构 票据市场 金融业务创新 金融企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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