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审方式改革的制度分析:一个研究框架
2012-07-15分类号:F832.51
【部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厦门大学会计系
【摘要】我国新股发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行政监管力度较弱,法律风险水平较低,而核准制并不是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发审方式改革的关键不是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而是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有效地约束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提高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完善发行上市相关配套制度,比如提高审核透明度、完善退市制度等。
【关键词】发审方式 行政监管 法律风险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审计师选择与审计质量”(70772080); 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重大项目“法律风险.政治关系与审计师选择”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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