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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公办普通高中的法人性质

2012-11-15分类号:G639.2

【作者】刘福才  刘复兴  
【部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摘要】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划归为民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该法人性质定位使公办普通高中在教育实践中遭遇到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普通高中学校的多样化、特色化及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学校的民事权利和公权力不足,另一方面学校存在民事权利和公权力滥用。普通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高级阶段,具有基础性、大众性和公益性特点,属于准公共物品,因此,确定公办普通高中法人性质应基于公法学的改革思路,将公办普通高中确立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公法人。
【关键词】公办普通高中  法人性质  公法人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研究”(课题批准号:12JZDW004)”之子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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