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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

2012-10-01分类号:F812.42

【作者】马国强  
【部门】东北财经大学  
【摘要】矿产资源税不是税,也不是资源租金,而是资源补偿金。矿产资源税的职能不应包括矿产资源实物补偿与环境保护,而应包括矿产资源价值补偿与有效开采。矿产资源税的税基不应是单纯的矿产品数量、矿产品价值或矿产品数量与价值的混合形式,而应是反映矿产品价值变化与矿产资源开采率变化的计税销售收入。矿产资源税的税率不应实行单一税率,而应对不同矿种、同一矿种的不同矿区与同一矿区的不同开采阶段实行不同的税率,矿产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不应过低,而应与矿产资源的价值相适应。
【关键词】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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