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基本问题研究
2012-07-10分类号:F832.51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转融通实质上就是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证券金融公司是转融通业务的唯一主体,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但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与证券公司是交易对手,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不应定位为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或者市场组织者。在《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框架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计出不同的业务操作模式,但效率与安全应当是考虑设计转融通操作模式的两大基本出发点。从长远看,比照现有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模式构建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操作模式,是一种可取的选择,值得作进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转融通 融资融券 证券金融公司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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