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构性减税支持老龄事业发展
2012-08-08分类号:F812.42
【部门】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
【摘要】我国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特点(一)缺乏独立的老龄事业税法体系,相关税收法规散见于各项税收实体法律之中我国没有实行单独的老龄事业税法体制,而是将相关税收规定内嵌于各项税种实体法律内,在税收实体法律中单列税收条款予以相应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 耕地占用税 税法体系 老龄事业发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 养老保险费 优惠政策 商业养老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宏观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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