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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石化、电力行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探析

2012-07-01分类号:F812.42

【作者】芦有林  谭润森  
【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摘要】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允许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的进项税额。由于冶金、石化、电力行业纳税人生产工艺与一般性工业企业不同,其取得的部分固定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界定(即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成为难题,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本文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冶金、石化、电力行业固定资产抵扣时,界定动产、不动产的基本原则和建议,以期为完善三行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冶金  石化  电力  固定资产  动产  增值税抵扣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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