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征管
2012-10-01分类号:F812.42
【部门】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摘要】在工资薪金收入群体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完全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税延型补充养老保险是在课税事实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推迟养老保险的计税时间,引导和支持纳税主体为老年生活做储备的一种经济行为。2009年,国务院原则同意上海试点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税收递延,但因社会个人收入、消费、税收征缴等综合性的信息平台尚未健全,在全社会实施税收递延的基础条件尚不具备,使得这一政策迟迟未付诸
【关键词】养老保险 工资薪金 纳税主体 个人收入 老年生活 代扣代缴 原则同意 现行税收制度 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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