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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资源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2-12-16分类号:F812.42

【作者】董仕军  黄海华  季晓玮  
【部门】广西财政厅  
【摘要】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它是一种地方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工作,资源税年增收近43亿元。之后在西部地区12省份正式实施原油、天然气、煤炭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上述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人实现了跳跃式增长。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  从价计征  级差收入  课税对象  从量计征  资源富集地区  费改税  企业税负  税额标准  适用税额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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