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资源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2-12-16分类号:F812.42
【部门】广西财政厅
【摘要】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它是一种地方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工作,资源税年增收近43亿元。之后在西部地区12省份正式实施原油、天然气、煤炭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上述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人实现了跳跃式增长。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 从价计征 级差收入 课税对象 从量计征 资源富集地区 费改税 企业税负 税额标准 适用税额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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