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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具体建议

2012-10-15分类号:F812.42

【作者】任雅娟  李晓琼  杨琦佳  龙凤  葛察忠  高树婷  
【部门】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摘要】日前国务院批转《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职能,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其征收范围,不仅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体现,更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电池、包装材料和化肥的过度使用及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综合考虑以上三种产品的生产消费和环境影响情况,建议将其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首先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关键词】消费税  严重污染环境产品  征收范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地方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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