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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框架下的税收问题研究

2012-01-15分类号:F811.4

【作者】李庆灵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典型的"国家管理权"行为,东道国的税收措施可享有主权豁免。在通常情况下,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争议不具可仲裁性。然而,晚近的缔约和法律实践却表明,在国际投资领域,东道国税收主权的绝对豁免已被突破,私人可以依据国际投资协定的有关规定将东道国的税收措施诉至国际仲裁庭。为此,需要引入专门的"税收条款",将可仲裁的税收事项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以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此类条款的引入也符合中国身兼投资输入大国和投资输出大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利益。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  税收争议  可仲裁性  行政审查  税收条款
【基金】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涉及贿赂的跨国投资合同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105);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双边投资保护条约(BIT)的差别化缔约实践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FX07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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