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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房贷款监管 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

2012-11-21分类号:F293.3

【作者】袁巧峰  
【部门】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摘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可以因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国家条例规定不应低于职工个人工资的6%,在乌兰察布市市直单位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10%。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在房地产市场中有利于:一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强制性个人积累的住房资金是住房消费的
【关键词】住房资金  贷款人  城镇私营企业  居民居住条件  房地产市场  个人工资  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企业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所有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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