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参与海关保税核查的体会
2012-05-01分类号:F752.5
【部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青岛分所
【摘要】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第十九条规定,被核查人提供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随后海关总署出台
【关键词】报关单 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进口料件 审计业务 内部控制 关联方交易 审计流程 加工贸易 审计风险模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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