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的变化点
2012-01-10分类号:F740.45
【部门】
【摘要】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6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
【关键词】出口收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制度 国税函 管理制度改革 贸易外汇 外汇管理部门 出口业务 外汇收支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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