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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2012-07-10分类号:F740.4

【作者】王金根  陈守仁  
【部门】泉州师范学院  工商信息学院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卖方接收到买方通过开证行所开立出来的信用证后,即应对该信用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符,是否存在难以办到的"软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立即联系买方要求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以便为最终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与合同项下款项创造条件。鉴于信用证修改的重要性,UCP600专门用一条(第10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笔者以下拟对该条进行详细阐释
【关键词】开证行  保兑行  开证申请  货物买卖合同  修改通知  不可撤销  有关当事人  议付行  审单  交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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