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提单引起纠纷
1996-03-01分类号:F752
【部门】
【摘要】案例: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以FOB条件对新加坡A.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货物。新加坡A.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又将该货物转口给南美一个国家,由南美实际进口商直接派船到装货港装货。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对新加坡A.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来信用证经审查,除特别条款外其它条款均正常,亦符合合同规定。特别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pecial conditions:All documents except invoice must not show the consignor's(orthebeneficiary's)address.”(除发票
【关键词】租船合同提单 农产品进出口 产地证 普惠制 发货人 开证行 装货港 商检局 议付 单条款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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