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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普惠制对我出口贸易的消极影响与对策

1996-03-01分类号:F752

【作者】毕红毅
【部门】山东经济学院
【摘要】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GSP),是由联合国倡仪提出,从197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发达国家(给惠国)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方面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其税率是国际贸易关税中最低的一种,比最惠国税率低1/2到1/3。普惠制的有效期为10年,目前已进入第三个10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欧盟对原普惠制方案进行了较大调整,本文特对欧盟新普惠制对我出口贸易的影响与我国的对策作以下探讨。 一、欧盟原普惠制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普惠制  出口贸易  最惠国税率  关税优惠  乌拉圭回合谈判  出口产品  半制成品  出口商品  给惠产品  普遍优惠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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