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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和美国矿业资源税费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2-02-15分类号:F416.1;F817.12;F812.42

【作者】《建立资源型地区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课题组  刘尚希  陈少强  
【部门】
【摘要】美、加两国矿业基本制度以及税费制度比较规范,政府对矿业活动实施生命周期全程管理,矿业税费政策照顾到多方诉求,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但各部门职责分工也是一个难题。中国尽管处在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制度环境等多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甚远,也应吸收国外矿业税费的合理内核,尽快出台资源型地区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性质属于企业风险准备金,其计提应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执行更多由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负责,各部门应有明确的分工。最后,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还需予以配套支持。
【关键词】矿业资源税费  资源型地区  资源型企业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
【基金】2011年亚行小额技援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地方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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