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耗性林木资产的会计初始确认、再确认和账务处理
2012-12-20分类号:F326.24;F302.6
【部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福建农林大学 宁德师范学院
【摘要】本研究认为由于消耗性林木资产具有不同于一般资产的特性,因此将其作为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项目列示的做法均有失公允;林木资产的经营主体应根据会计核算重要性的要求和资产的特殊性,在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其单列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系统;在再确认时,应以"消耗性林木资产"项目将其单列于资产负债表中的适当位置;最后,指出在进行会计科目设置与账务处理时,应将消耗性林木资产的营造成本在"在造林工程"科目中予以归集,待其郁闭之后再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之中。
【关键词】消耗性林木资产 初始确认 再确认 会计计量 在造林工程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973019);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JA10129S);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0J01357); 2012年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210389022)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经济问题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