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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探究

2012-01-15分类号:F323.6;F249.21

【作者】刘锦城  许韬  
【部门】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浙江警察学院公安理论研究中心  
【摘要】在城市化、工业化的现代化进程推进过程中,部分农用地被合理征用,随之产生了新的"三无农民———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这些剥离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在无地无收益的状况下,其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基于此,失地农民就业权应得到国家尊重和保护,政府不可横加干涉失地农民的就业选择,而应从台前走到幕后,创设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就业平台,多管齐下,最终实现国家对失地农民就业权的尊重义务。
【关键词】失地农民  就业权  尊重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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