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是否应该被淘汰
2012-10-06分类号:F272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末位淘汰"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的管理形式,其本身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机制,如果员工与管理者都抵制这种制度,市场自然会将其淘汰。法律只是一种底线性的规定,应当给其留下空间。司法应启用其本身的纠偏机制,去对待"末位淘汰"运行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保证这项制度的公平合理。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解释四)》 末位淘汰 人力资源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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