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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规划管制中政府的作用及限度

2012-07-15分类号:F301

【作者】杨惠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土地规划管制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干预土地市场、管控土地利用的龙头制度。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规划管制可以矫正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中的外部性、公共产品以及信息不完全等问题,也可以降低土地开发的交易成本,是实现土地利用的公共利益的必要制度设计。但政府作用也受到政府信息、政府对市场反应控制力、政府对自身官僚政治控制力以及政治过程的限制。因此必须努力限制政府管制权力的过度使用方能达成预期的管制目标,并确保管制的合理性。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制  土地资源配置  公共利益  交易成本  政府管制
【基金】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土地转用许可制度创新——破解农村土地流转瓶颈”(项目编号:2009FX1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市场取向改革研究”(项目编号:CLS-D1025)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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